全国政协委员发表提案,公开要求立法机关重新考虑修改《劳动合同法》,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引起强烈反响。有的政协委员认为,政协委员应当从国家利益出发,发表有益的观点。但也有一些评论者认为,政协委员有权利从自身的感受出发,发表自己的看法。更有一些学者推波助澜,认为政协委员不应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产生误解,不能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铁饭碗等同起来,应当正确理解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带头贯彻落实这部法律。
其实,作为成功的企业家,政协委员不可能不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不可能不通过法律顾问,详细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内部脉络,不可能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范方面,发表背离常识的言论。政协委员们有备而来,他们看到了我国社会关系调整的必要性,也看到了;だ投吆戏ㄈㄒ娴闹匾浴5,他们是社会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用外交术语来说,他们是“利益攸关者”。他们对《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成本”,进行了最精确的算计。所以,他们的发言绝对是深思熟虑的。鼓励他们通过政治协商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总比他们借助于财富的影响力,通过各种非体制化的途径,达到个人目的要好得多。正是基于这一点,不少学者呼吁政协委员大胆讲真话,不要把自己的观点隐瞒起来,或者用各种政治术语层层包装自己的政治意见。
现在的问题是,面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已经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需要表明自己的观点,或者,他们有没有发表观点的机会和能力呢?如果在表达权方面出现了严重失衡的现象,那么说明我们必须尽快从制度改革入手,让不同阶层的代表都能在同一平台上,尽情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如果我们看到了存在的问题,而没有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或者只是借助于互联网络或者非体制性的途径,征求其他阶层的意见,那么,在完善法律规则的过程中,就会左右摇摆,进退失据。
出现利益分歧并不可怕,正视利益矛盾才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然而,我们不能把讨论停留在这一层面,而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发现问题的症结,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政协委员给我们提出的问题是,立法机关有义务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他们修改法律的意见能否实现,还需要立法机关作出判断。现在已经有政府官员明确表态,在短时期内修改《劳动合同法》不现实。现在人们感兴趣的是,对于政协委员的提案,立法机关将会采取何种方式加以处理?是“慎重研究”,还是针对政协委员提案中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安抚或者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将政协委员的提案搁置起来,还是旗帜鲜明地断然否决政协委员提出的法律修改建议?
民主政治的各种理念都体现在制度细节之中。如果我们只是高举言论自由的大旗,为少数政协委员惊世骇俗的观点摇旗呐喊,而没有看到社会舆论的平衡性,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那么,非但无助于消除分歧,化解矛盾,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只有在尊重议事规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协委员的个人意见,并且加快民主政治体制建设,让各种意见都能呈现出来,我国的民主政治才能不断健康发展。政协委员可以而且必须代表他们所在的阶层发表意见,但是他们在发表意见的时候,应当意识到他们所面对的其他社会群体,应当从完善民主政治制度的角度出发,发表负责任的观点。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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