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商银行在利息计算方法上“不算31日”,发现漏洞的北京储户段先生认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银行少支付自己利息100余元,多次要求更正均无结果,于是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
既然银行开办了按日计息存款业务,既然承诺和约定按日计息,那么为什么还在计息办法上打折扣呢?不知道工商银行又要把这个责任推给电脑系统,还是推给哪个国际惯例?
显然,按日计息的存款业务,对大月的31日忽略不计,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单方减轻了银行方面的付息义务。一些公共服务行业一旦出现损害公众利益的现象时,惯常的思路和惯用的开脱方法,就是要么把责任推给电脑系统,如此前的电话计费不能按秒计的理由就是系统落后,要么把责任推到国际惯例身上,称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与国际接轨。
其实,从法律上讲,应当计息的时间不计息,对于储户来说是对财产权的侵犯,而对于银行来讲则是不当得利。如果从银行业务的约定性质上说,银行在开办业务时没有预先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而使储户在不知情或错误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则属于明显的欺诈。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作者: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