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6日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项目。
通知说,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管,对不具备各项前置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凡违规准入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30万吨/年的标准是煤矿项目准入门槛的进一步提高。此前,有关部门提出,要在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矿矿井。
发展改革委这次下发的通知指出,对已经审批的3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小煤矿,要立即停止建设。
针对一些地方以“资源整合”为名变相维持不合规小煤矿生产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资源整合规划必须与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相衔接。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资源整合方案,并经过审查批准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