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八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王岩 孙宇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表示,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已经按照有关专家的意见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本次提请审议的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比前两次更加慎密和全面。
为维护公共利益,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外,修订草案增加了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财产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草案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样,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合伙人都得纳税。为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修订草案对合伙人的人数作了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限制。
草案二审稿中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作了规定。在审议中,有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修订草案中同时出现“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令人难以区分。为防止混淆,草案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改名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中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是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今年四月和六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二十二次会议对合伙企业法草案进行了初审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