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二日电 (实习生 郑晓东) 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诉“小燕子”赵薇所在学校北京电影学院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赵薇作为证人出庭。
原告北京亚环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其与被告北京电影学院于今年三月十七日正式签订了《外借人员
劳务合同书》,依该合同书,原告借用被告北京电影学院的学生赵薇参加原告投资拍摄的电视剧《财神到》的演出,借用期自
今年四月十日起至今年七月十日止,“劳务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上述费用。依双方约
定,赵薇应在今年四月十日到剧组报到,但被告提出在此期间赵薇需到台湾参加为期十余天的电视剧《还珠格格》续集的宣传
,而《财神到》剧组已定于四月十四日正式开机,日期已无法更改。四月二十六日赵回京后仍未到剧组报到。原告遂以被告违
约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劳务费”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三千四
百五十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电影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有效,合同中的“劳务费”是学校进行实习管理的“手续费”,
不是被借演员个人劳务费,北京电影学院已履行了合同,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该合同约定,因外借人
员个人原因给剧组造成的损失与学院无关。赵没有完成学校交给的实习教学任务,违反了校规、校纪,学院承担的是教学责任
。学校在签约后始终未给赵薇安排其他实习任务,且院系领导多次督促赵薇履行合同拍戏,系领导还让赵写检查说明原因。原
告应与聘用演员另签合同,免担风险。
电影学院在其答辩状里还称,原告诉求被告对其违约行为公开道歉、返还劳务费、赔偿经济损失等要求不妥,要
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是,北京电影学院已履行的合同有效,而返还请求适用无效合同。原告没有延误拍戏,是如期开拍,且
一百一十三万多元是正常拍戏费用,不是实际损失。即便是违约成立,对违约民事责任的承担亦应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而非适用于侵权民事责任的公开道歉。
“小燕子”赵薇出庭作证,引起在场三十多位记者的关注,一时间闪光灯、快门声不断。赵薇作证说,自己在学
校与亚环公司签约之前不知道有这件事。她还说,一般是学生自己找了实习单位后才经学院签约的。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最后判决北京电影学院违约,返还原告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劳务费,同时驳回原告要
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一十三万三千四百五十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并判该案诉讼费由双方一起承担。
最近更新日期:1999年09月02日©1999,中国新闻社版权所有,转载稿件务经授权